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下同)建设,大力推动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给予创业孵化成功率高,创业服务效果好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资金扶持。
第三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地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并对孵化对象予以优惠;市州基地面积不低于3000,县(市、区)不低于1500;
(三)提供相应的创业服务,包括:
1、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展示;
3、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人才招聘等;
4、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落实政府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5、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及其他技能培训。
(四)入驻基地的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近2年市州均不少于40个,县(市、区)均不少于20个。吸纳就业人员近2年市州均不少于150人,县(市、区)均不少于80人;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和退出机制,近2年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0%;
(六)《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附件1)市州考核评分不低于90分。
第五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并有经专家评估的《创业计划书》。已创业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为小微企业;
(三)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
(一)自主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2);
2、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2000字以内);
3、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湖南省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附件3);
5、《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以及每项考核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6、《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附件4)。
申请复核的单位需提交以上第一、四、五、六项材料。
(二)市州推荐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材料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州财政局备案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公布。
(五)定期复核
建立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每年年底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由基地按照复核程序进行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参照认定基地的评审办法对基地进行复核。复核不达标的取消“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七条 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从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场地租金减免,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每年从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45个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良好的基地,分层级给予奖补资金,每年重点扶持5个基地,每个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资金,其余基地给予每个40万元的奖补资金,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孵化效果好的基地可连续扶持,连续扶持的基地从申请复核的老基地中评审择优选择。已享受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的孵化基地,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和资金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和奖补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 2.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3.湖南省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 4.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 |